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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0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564846677L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培锋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1530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011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5011
当事人: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4846677L
住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436号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锋
经查,当事人在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436号1-2层-3号开设“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零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采购涉案批次甘草(批号:G04220419-03,生产企业: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规格:中药饮品)10000克,进货价为0.0235元/克,并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9月15日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0.1元/克和0.13元/克,合计销售5793克,召回150克,损耗50克,剩余4307克(含召回150克),货值金额为995.63元,违法所得为45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采购涉案批次地黄(批号:SCT22061002,生产企业:安徽省神草堂国药有限公司,规格:中药饮片)2000克,并自2023年6月1日起至9月24日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0.14元/克和0.15元/克,合计销售1010克,损耗100克,剩余890克,货值金额为264.10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以上事实,由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出库记录、温湿度记录表、中药饮品养护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5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甘草和地黄,经检验,性状项目结果均为已被虫蛀,可见活体虫,属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认真开展不合格药品召回、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不良社会影响、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3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药品风险性较低等6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甘草4307克、地黄890克;
2、没收违法所得153元;
3、罚款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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