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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龙泉驿区十陵街办灵康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2MA6CUNUR7P
法定代表人:陈雳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龙市监处〔2024〕5101122400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1月27日、12月8日自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以4.3元/盒的价格购进案涉骨肽注射液10盒,以99.9元/盒的价格购进案涉博利康尼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2盒;又于2022年12月25日自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3元/盒的价格购进案涉西咪替丁注射液(生产批号:21121121)60盒,其后陈列于当事人注射室治疗室供患者临床使用,销售价格分别为5元/支、10元/支、4元/支。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及时清理处置,致使在2024年1月9日本局检查时,仍将剩余的8盒骨肽注射液、7袋博利康尼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2盒西咪替丁注射液,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陈列于注射室治疗室以供患者临床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临床使用记录和处方笺。上述三种案涉药品在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8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另查明,当事人在药品购进环节及其后经营中,没有留存购进药品合法票据,案涉骨肽注射液和博利康尼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用溶液的原始《随货同行单》遗失;当事人没有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不能提供案涉药品购进查验记录;当事人没有根据药品类别分库分区储存药品,虽设置有“不合格品区”但未进行利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处罚类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3.0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
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日期:2027-03-13
处罚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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