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继续做好我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保药品目录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省医保局按照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以下并称为《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扩大医保支付药品范围,也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统一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各统筹地区“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现行10%的基础上,应按国、省统一规定调整,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我省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办法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统一医保药品数据库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如属于我省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内的,省医保局按程序进行认定。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数据库,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根据国家和我省政策对药品数据库进行政策标识,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药品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不得自行调整更改药品数据库信息。
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5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