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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76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洛霞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080098852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安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4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862343639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763号
(银行缴款码:2823008763)
当事人:上海洛霞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00988520;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3970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袁安胜。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02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网店“洛霞居家日用专营店”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橄榄动感弹簧素、仙维娜橄榄动感盈亮弹力素(弹力素260ml+弹簧素260ml)”产品“修护”。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海洋清润补水面膜”产品“提亮肤色、舒缓、滋养、去黄气”。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男士洁面乳竹炭净化”产品“控油”。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橄榄倍润手霜”产品“水润滋养”。宣传当事人销售的“馥珮新活抗皱保湿霜”产品“紧致、滋养”。上述产品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上述产品宣传均与其备案的功效宣称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依据,并确认当事人宣传与实际不符。至案发,当事人为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网页截图;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天猫平台网店“洛霞居家日用专营店”网页整改照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涉案产品供应商资质证明、送货单、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举报材料。
2024年0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金罚告〔2024〕第2820230087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附:相关法条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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