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桐乡市华夏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市监处罚﹝2024﹞2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4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乡市华夏大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加盟浙江百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从国药控股嘉兴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购进包括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罗红霉素等处方药为主的大量药品,货值59776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记录,同时不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此外当事人拆零药品未做拆零销售记录、包装上未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在销售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中,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规定做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处罚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003136238310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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