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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47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不止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1FRPNB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士弘 |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2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474号
当事人:不止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MA1FRPNB48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1层1137号
法定代表人:余士弘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接到消费投诉,投诉称不止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早寻化妆品旗舰店”售卖的“2AM早寻色沉滤镜精华组合液15ml均匀肤色提亮暗沉”这款产品信息页的核心功效写着“美白祛斑”,且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经初步调查,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商城中开设了“早寻化妆品旗舰店”,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自2023年3月5日起,当事人在该店铺上架并销售“2AM早寻色沉滤镜精华组合液15ml均匀肤色提亮暗沉”,该商品中包含三种不同的化妆品,分别为早寻嘭盈精华液,批准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0866;早寻舒颜精华液,批准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0865;早寻焕颜精华液,批准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0869。三款化妆品经核实均为普通化妆品,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商品的信息页核心功效上显示为:“美白祛斑”的功效。
当事人自2023年3月5日上架至2023年9月19日下架该链接期间共售出11件,实际销售额为1701元。且当事人在立案前已删除了相关内容,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淘宝页面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4〕052023001474号),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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