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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4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幸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BR4TWB6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春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23174362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475号
当事人:上海幸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MABR4TWB68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8号12层1211室
法定代表人:姜春丽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接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店内销售化妆品“OANA玻尿酸焕新抗皱次抛精华液”,商品详情页面上宣称的功效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起,在抖音平台网店(网店名称:OANA护肤旗舰店)内销售化妆品“OANA玻尿酸焕新抗皱次抛精华液”,其销售页面商品详情一栏中宣称化妆品具有保湿、修护、抗皱、滋养的功效。经查,涉案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67321,其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公布的功效宣称为08修护,11保湿,15抗皱,17舒缓。当事人未在网站上公布功效宣称“滋养”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54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2.6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页面截图、实物照片、销售明细、营业执照、身份资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052023001475号),拟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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