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减少药物滥用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山东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邮箱:ypshengchanchu@shandong.cn。
山东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减少药物滥用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东省内开展药物滥用监测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单位]公安禁毒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愿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及医疗机构等药物滥用监测单位,应当报告所发现的药物滥用信息。
第四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职责]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全省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工作;
(二)组织对特定地区、人群或品种滥用情况开展研究;
(三)对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和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预防药物滥用宣传工作;
(四)编制全省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
第五条 [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职责]各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药物滥用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采集、核实和上报以及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预防药物滥用宣传工作;
(三)完成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药物滥用监测单位职责]药物滥用监测单位应当建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度,指定人员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对发现的药物滥用者进行登记并上报药物滥用信息,宣传药物滥用监测知识。
第七条 [监测信息填写及上报]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工作的公安禁毒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愿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发现药物滥用者应当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附件1),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等药品使用单位发现药物滥用者应当填写《药物滥用/依赖监测调查表》(附件2),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平台报送。
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可通过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或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分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情况,分析可能存在滥用的患者和药物。
第八条 [监测信息质量要求]药物滥用监测信息应当在发现30日内及时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 [对市、县级监测机构信息管理要求]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物滥用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并将调查表数量向报告单位反馈。
第十条 [对省级监测机构信息管理要求]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药物滥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每年将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山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一条 [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信息管理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药物滥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程度。
第十二条 [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药物滥用监测单位未经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药物滥用监测有关数据及信息。
第十三条 [对信息保密的要求]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药物滥用/依赖监测调查表》中涉及到药物滥用者隐私的信息内容保密。
第十四条 [数据利用]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合法、安全、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物滥用:本办法所称药物滥用是指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依赖潜力的药品,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无关,属于非医疗目的用药。
药物滥用监测的药物包括我国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药品,以及使人形成瘾癖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
(二)药物滥用监测:应用流行病学的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连续、系统的收集人群中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资料或开展相关调查,发现和分析评价药物滥用流行现状、程度、基本分布情况和可能的发展趋势。
(三)医疗机构监测哨点: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在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承担药物滥用监测、评价以及主动监测等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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