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发现省内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自主停业,一定程度上存在药品非法经营风险和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药监局为了规范企业的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借鉴部分省份经验做法,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起草完成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长期停业、恢复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长期停业、恢复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市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长期停业类型。将长期停业界定为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暂停药品经营超过6个月的行为。分为4种情形:一是经营不善而自主停业;二是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三是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四是其他需要长期停业情形。
(二)明确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一是停业报告。企业应于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分局5个工作日内签具意见报省局进行公布。需延长停业期限的,应于到期前5个工作日再次报告。二是停业期限。明确企业停业时间自报告之日起,停业期限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是恢复经营报告。分局收到企业恢复经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全面检查,符合要求的,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进行公布,不符合要求的,需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
(三)明确停业期间的管理。企业在停业报告前,应将库存药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由各分局加强辖区内长期停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在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的,依法处罚;企业未报告停业,或超过报告期限未注销也未申请恢复经营的,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延伸阅读: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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