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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简阳市三星镇官正权化妆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5MA6BN94U9X
法定代表人:官正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简市监处〔2023〕51018523000384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的行为成立,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
主要违法事实:1. 2023年5月23日,四川省药品检验院对简阳市三星镇官正权化妆品经营部经营的化妆品“popo祛痘修护霜”(标示备案编号:粤C妆网备字2018145669,委托方名称:广州韩露莎贸易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雅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8g/盒,批号:HLS03X20,限期使用日期:20240323)进行抽样,抽样数量8盒。上述化妆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23年8月24日签发了《检验报告》(NO:HZ2023A01660),①检验项目:“西咪替丁”,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7438μg/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②检验项目:“新康唑”,检出浓度/检出限:0.10mg/kg,检验结果:5mg/kg,单项结论:“问题项”;③检验项目:“特比奈芬”,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257mg/k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共计3个单项检验项目为问题项。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中西咪替丁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48号通告)、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202、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20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由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成立。2.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由此认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3.当事人述称涉案批次“popo祛痘修护霜”,于2022年10月底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内的“洁康日化”的化妆品经销商处购入,由快递托运的方式送货上门,共计购进了13盒,购进价格是25元/盒,销售单价:50元/盒,销售了5盒,剩余的8盒已全部被抽检。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资料。由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650元(50元×13盒),违法所得为650元。4.经查询《国抽化妆品检验检测平台》,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已同步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其向涉案化妆品标称的生产者送达。综上认定,当事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的行为成立,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类型: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650万元,罚款0.4000万元,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0.400000
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日期:2026-10-25
处罚机关: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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