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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都江堰皓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7L6DCB30
法定代表人:郭茂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都市监处〔2023〕51018123000280号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主要违法事实: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版)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该条款已修订,对应条款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日期:2026-11-02
处罚机关: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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