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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90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珍熙(上海)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31059326X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JEUNJAESUNG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40688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211643639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901号
当事人:珍熙(上海)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EUN JAE SUN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9326XK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5幢230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妆品的研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美容美发用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文物除外)、酒店用品、母婴用品(婴幼儿乳粉除外)、厨房用品、服装服饰、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玩具、饰品、床上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网上零售(增值电信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安装、咨询与维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珍熙(上海)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dashingdiva旗舰店”,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安徽玳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24000支,货款93600元,成本价3.9元/支。2023年2月3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被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未重新取得备案情形下继续上市销售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经查,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2月2日,备案未取消前当事人销售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23726支。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7支,成本价3.9元/支,标价68元/支,以成交价68元/支成交4支,以成交价51.68元/支成交1支,以成交价45元/支成交1支,以成交价65.5元/支成交1支,总销售额434.18元,利润是406.88元。赠送了233支,按成本价3.9元/支计算,货值金额908.7元,库存34支。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书证等主要证据为证。
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徐听告〔2023〕0420230009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其未对上述普通化妆品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下继续上市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陆元捌角捌分;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肆佰零陆元捌角捌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肆佰零陆元捌角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条原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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