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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7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32050054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CHOIJIHWAN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3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727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3727
当事人: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3205005498
法定代表人:CHOI JI HWAN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芙蓉花路500弄16号三层、四层
当事人主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浦东新区张杨路3151号一层、3161号一层上海美雅坊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等单位摆放展示,宣传发布登腾植体广告单页。经查,该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当事人共制作500份,广告费用为1500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广告,收回并销毁广告单页。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37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3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上海美雅坊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六年七个月,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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