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时代变化,加强药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省药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药品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
二、制定过程
《条件》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在全省药监系统、人社系统征求意见,9月12日挂网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在保证合法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合理性和适用性。经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条件》共有四章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称名称等内容。第二章为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药品技术职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等具体内容。第三章为破格申报条件,分别列明了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需要具备的条件。第四章为附则,对相关的条件和特定的用词进行了解释,以便于标准执行。《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特点
一是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以破“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和立“新标”为突破口,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力避“一刀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申报条件设置为业绩、成果多选。
二是突出专业性,减少聘用等限制性条件。突出工作实绩,取消聘用年限限制,申报年限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同时,在业绩、成果要求中,增加了药品技术岗位特有的条件,如,参与完成药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等的起草编制等,体现与其他系列的区别,突出专业性,更加贴合工作实际,提高了评价科学性。
三是增加检查员相关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员队伍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在药学、药品工程两个专业方向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了检查员职称相关内容,明确了检查员职称名称及评审条件,进一步畅通了检查员职称评审渠道。
《条件》的出台将为全省药品技术职称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撑,提高各级评委会职称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对健全完善符合药品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引导推动药品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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