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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115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刭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230MA1JX02GXJ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佳滔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942743650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1156号
当事人:上海刭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02GXJ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2070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佳滔
2023年3月2日起,本局陆续接到举报称上海刭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网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等行为。2023年3月9日东平市场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等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2023年3月11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其他线索以第一个案件立案后合并立案)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护理护具的网络销售,于2019年9月20日开设了名称为“孝善行刭忆专卖店”的天猫商城网店。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非医疗器械的普通产品。
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电加热肩颈椎热敷护颈部脖套脖子理疗袋保暖神器可充电发热围脖包”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理疗”、“缓解颈椎僵硬酸痛等问题”等表述,涉及使用医疗用语。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非医疗器械的普通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电加热护肩颈椎坎肩睡觉暖肩膀发热理疗肩颈热敷肩部酸痛按摩神器”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理疗”、“缓解肩背疼痛寒凉、直达痛处”等表述,涉及使用医疗用语。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肩部固定器”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护肩保暖肩周炎颈椎坎肩披肩自发热敷肩膀睡觉加热理疗神器男女士”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90021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外固定支具”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颈托医疗家用理疗仿生护颈椎脖套牵引斜颈矫正术后固定器专用儿童”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60197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固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德国品牌医用手臂前臂吊带胳膊骨折护具肘关节肩膀脱臼固定带支具”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210070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固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医用膝关节固定器支具膝盖髌骨骨折脱位腿部护具下肢支架半月板带”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70130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肢体固定器”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医用胸腰椎固定支具压缩性骨折术后康复护具医用腰带脊椎脊柱支架”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5N002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固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肋骨骨折固定带外翻矫正胸部手术康复器护胸椎绑带透气护具男女”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5N005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固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胸腰椎护腰带压缩性骨折术后腰间盘脊柱腰部腰围钢板医用固定支具”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60205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3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固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医用胸部肋骨骨折固定带术后医疗护胸带椎绑带外翻矫正器护具男女”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70130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6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医用固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医用肋骨骨折固定带透气胸部医疗护胸带椎绑带外翻矫正器护具男女”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冀衡械备2015N005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膝部固定器”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医用护膝保暖老寒腿艾草自发加热敷关节风湿膝盖滑膜专用炎男女士”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苏扬械备20190099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在其公司天猫商城网店“孝善行刭忆专卖店”上架了一款“疝气规定带”产品。为吸引客户,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起将该款产品以名称为“德国医用腹股沟疝气带成人中老年男女小肠疝气专用内裤非治疗贴”对外进行宣传,在该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医疗器械功能介绍的相关广告宣传,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皖滁械备20190005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宣传页面的有效批准文件。
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设计、制作、发布、维护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21日提供相关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8月17日由执法人员通过浦软翔鹰取证系统制作的取证文书,后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3月9日、2023年8月21日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事实;
3.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相关广告制作、发布、维护和广告费用等事实;
4.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2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证明涉案产品分别为普通产品及医疗器械产品等事实;
5.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2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等事实;
6.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2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网络交易平台网店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罚告〔2023〕302023001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未取得批准文件对医疗器械产品发布功能介绍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对普通产品发布“理疗”等广告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含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虽及时进行整改,但在客观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为小微企业,在自有经营场所发布,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同时,当事人违法发布含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当事人发布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虽及时进行整改,但在客观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为小微企业,在自有经营场所发布,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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