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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