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杨处〔2023〕10202200020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福歆医药有限公司伟德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0MA1G8Y1C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顾恩慈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8.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56215163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3〕102022000202号
银行输入码:2022000202
当事人:上海福歆医药有限公司伟德路店
负责人:崔荣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Y1C48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3号、65号、67号、69号
2022年2月25日,我局接市局线索反映上海福歆医药有限公司伟德路店向消费者销售了共计300瓶“美林布洛芬悬浮液100ml儿童发烧用药小儿感冒退烧滴剂婴幼儿”,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福歆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向同一账号分三次销售共计300瓶“美林布洛芬悬浮液100ml儿童发烧用药小儿感冒退烧滴剂婴幼儿”(详见订单号220212-094906664370118、220212-2921 64760373004和220212-123270624122057),“美林布洛芬悬浮液100ml儿童发烧用药小儿感冒退烧滴剂婴幼儿”为解热镇痛类药品。当事人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没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且未按规定售卖解热镇痛类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31.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和台账,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药品检查指令单》(编号:药品监检令〔2022〕015号),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协议》、发票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
2023年9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听告〔2023〕102022000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捌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4-08-05
2024-06-19
2024-06-14
2024-06-14
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