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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60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比优心选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MA7BGAU99D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祖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033043636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600号
当事人:上海比优心选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7BGAU99D
法定代表人:何祖萍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688号3幢102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
生活美容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美甲服务;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金属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
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销售企业,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化妆品零售门店,店铺名称为“Beauty Choice”。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入化妆品黛珂牛油果乳液30ml及黛珂紫苏精华水30ml,在其门店内进行销售。
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入库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登记入库上述化妆品的货号、批次、有效期等商品信息,致各门店内所售上述化妆品无法溯源;在验收过程中未按照制度规定查验产品标签内容,致各门店所售上述化妆品出现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内容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移送函及材料、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摄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前主动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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