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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18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7MA1J34YBX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丹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l3l943628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1843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4YBX1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76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丹勤
2023年6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经营国产普通化妆品。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和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为当事人经营的普通备案化妆品。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的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04513,备案的产品功效为保湿和舒缓;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的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007579,旧款产品无备案功效,新款产品的备案功效为清洁。
当事人开设微信公众号“咿儿润海豚宝典”,主要用于宣传其经营的化妆品和一些护肤小知识。该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都是当事人自行运营管理发布。
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4日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湿疹小课堂|宝宝耳朵湿疹的护理》广告推文,其中有“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特别添加了专利仿生胎脂成分和植物抗炎成分,成分安全的同时还能快速缓解宝宝的湿疹症状,是湿疹宝宝的理想选择。”和“沐浴露的选择建议是安全低敏弱酸性配方,含有一定的抗炎成分的沐浴露——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金盏花提取物可以有效抑制细菌繁殖和马齿苋提取物有止痒抗炎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认证”等广告宣传内容。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是按照规定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但没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认证。
微信公众号上的上述广告是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3年6月对上述推文广告进行整改,删除了涉案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认证材料、含有涉案广告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的截图打印件、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和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的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复印件等;当事人的整改材料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3〕0920230018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和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而当事人在上述推文广告中宣传前述2款化妆品具有“抗炎”作用,而“抗炎”属于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是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化妆品,并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认证,而在广告推文中使用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的规定。
当事人在一篇广告推文中既宣传了“抗炎”作用又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2个禁止性规定,其罚则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的涉案广告形式上为一篇文章,上述违法行为客观上是单一的,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2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据此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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