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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盈信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87298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建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6号
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0日用李某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01005035965号,身份证号码:******************)备案在广州市盈信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李某)、《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毕业证书》(李某)、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1005035965号)复印件、备案凭证(李某)等许可资料,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0年09月27日)。我局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复函显示: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经与广东省药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历史证书数据库对比,无后某等13人的相关证书信息。李某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1005035965号)是虚假的。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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