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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1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786299525P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伟祥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3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123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0123
当事人: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6299525P
住所:浦东新区芳华路862号底层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在公司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龙威大药房即日起开始接受华堂宁(多格列艾汀片)预订”的广告,宣称“全球首创、全新机制、异位变构功能的葡萄糖激酶激活剂,用于单独用药,或者在单独使用盐酸二甲双胍血糖控制不佳时,与盐酸二甲双胍联合使用,配合饮食和运动改善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对于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是一款可用不同程度的肾功能损伤的2型糖尿病患者的口服降糖药物”,“有望通过修复胰腺-肠道-肝脏受损的葡萄糖激酶功能,实现一靶多点。协调控糖……”,“龙威大药房现已开通免费预订热线……”,广告内容介绍了该款处方药及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的作用。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内容亦由当事人确定,截止2023年1月17日,该广告阅读量为629次,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撤下该广告。广告发布期间未有实际购买及销售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0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8月7日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8月17日作出复核意见,维持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10000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壹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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