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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总处〔2023〕3220220002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珠海奥利新医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40400MA4UNP451L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健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4.363952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02004300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3〕322022000271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奥利新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P451L
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三路3号厂房C栋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涛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非处方药品“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在其小红书账号“碧生源医药保健品”发布了笔记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等。期间,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9月8日,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非处方药品“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在其小红书账号“碧生源医药保健品”发布了标题为“天热了,姐妹们该减肥了!”“为自己瘦一次!稳赢夏天的较量!”和“大码变小码!气球肚姐妹快进来抄作业!”等3篇笔记,并购买流量推送。
另查明,上述3篇笔记广告可链接到当事人小红书店铺“碧生源医药保健品旗舰店”所销售的“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具体商品详情页面。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宣称“排出当餐30%油脂”“3盒30-45天纤体塑形瘦出小蛮腰”“减肥药销售TOP1”等内容。当事人在上述商品详情页面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依据,但“减肥药销售TOP1”的宣传未标明排名的渠道和时间等。同时,“排出当餐30%油脂”“3盒30-45天纤体塑形瘦出小蛮腰”等系对涉案商品的功效进行了一定保证。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前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对外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71819.7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广告发布页面、商品详情页页面、推广代理服务协议、广告消费数据记录截图、广告图片素材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023年8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20002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非处方药品“碧生源奥利司他胶囊”,自行设计、制作上述内容并通过小红书对外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系商业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当事人系本案的广告主。
当事人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广告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陆佰叁拾玖元伍角贰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200027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5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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