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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60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5134647985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晔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4.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07l351010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606号
当事人: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4647985F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4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晔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2023年4月13日,我局接到市药监局关于“华氏大药房旗舰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他达拉非片)”的药品核查指令后,于4月14日组织前往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网络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保存处方。2023年5月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15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华氏大药房旗舰店”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网络销售处方药。2023年5月5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合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4年10月27日注册成立,于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共和新路1405号10幢401-410室(405室除外)、5-7楼(609室、610室、613室、615室、706室、710室、711室除外)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5134647985F,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BA021000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编号为(沪)-经营性-2022-0047。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华氏大药房京东旗舰店(网址shop.m.jd.com/?shopId=64591)并负责运营。
当事人运营人员在华氏大药房京东旗舰店上架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处方药朗圣他达拉非片10mg*3(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075)分类为医药>非处方药>男科用药>阳痿早泄(普通商品)上架销售,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4日,当事人共无处方销售该药品4笔,均已召回并完成售后赔付。当事人在案发后下架该药品,并对华氏大药房京东旗舰店后续产品上架审核流程进行操作整改。
另查,当事人平台处方审核执业药师未尽到审核处方义务,导致2023年3月21日顾客上传空白处方单购买了处方药内舒拿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4100)(京东订单号为2640954839362),订单金额为55元。于2023年4月10日上传空白处方单并购买科素亚氯沙坦钾片(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71082)(京东订单号为267272002254),订单金额为170元,经核实查询,两笔订单审核通过,导致订单发货。京东订单号为267272002254的该笔订单,消费者的确有购药需求,并已经重新通过互联网医院咨询补充了处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
2023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未保存处方网络销售处方药朗圣他达拉非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之规定,构成网络销售处方药未保存处方的行为。
当事人未尽到审核处方有效性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之规定,构成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本案中,涉案药品为处方药,风险性较高,但涉案药品销售量较小且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网络销售处方药未保存处方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对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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