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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20002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66606588XG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PAVLOSKONTOMICHALOS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806416万元,罚款166.177768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2000244号
银行输入码:1522000244
当事人: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606588XG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塔楼14层1424-3室
法定代表人:PAVLOS VASILEIOS KONTOMICHALOS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业务的企业。2021年05月14日,当事人从美国进口芯丝翠倍舒润肤乳(批号:LOT071CA,规格:200ml/瓶/盒)6528盒。2021年05月28日,该批次产品当事人销售给经销商1140盒,同时额外赠送1710盒;销售给某美容诊所50盒;抽样检测消耗44盒。
2021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市局转来的国家药监局调查函,要求对当事人经销的芯丝翠倍舒润肤乳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依法核查。2021年10月28日、11月0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于11月15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芯丝翠倍舒润肤乳(批号:LOT071CA,规格:200ml/瓶/盒)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2月09日、2022年01月20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芯丝翠倍舒润肤乳(批号:LOT071CA,规格:200ml/瓶/盒)由于α-羟基酸总量项目实测值为9.44,标准值为≤6(以酸计),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5日,当事人开始向经销商和客户发送《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21年11月05日至2021年12月06日,当事人共召回该批次芯丝翠倍舒润肤乳2478盒。当事人此批次芯丝翠倍舒润肤乳实际销售数量是422盒。当事人自行销毁5000盒,实际库存数量是1062盒。
经统计查证,当事人经营的芯丝翠倍舒润肤乳(批号:LOT071CA,规格:200ml/瓶/盒)货值金额为415444.42元,获违法所得为8064.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确认书、退货发票、销毁授权书、销毁合同、销毁报告等。
本局于2023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20002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涉案产品是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得知涉案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后,为了降低安全隐患,主动暂停了相关产品销售,并启动了召回程序;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已到期的备案证不再续证,永久停止了涉案产品的进口和销售;2021年以来,受重大疫情影响,当事人销售出现下滑,亏损严重;综上,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64.16元;
2、没收不合格产品芯丝翠倍舒润肤乳(批号:LOT071CA)1062盒;
3、罚款1661777.68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佰陆拾陆万壹仟柒佰柒拾柒元陆角捌分、违法所得捌仟零陆拾肆元壹角陆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不合格产品芯丝翠倍舒润肤乳(批号:LOT071CA)1062盒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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