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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40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蒂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690144254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春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967060万元,罚款8.2336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033043636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405号
当事人:上海蒂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206901442542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1幢176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艳
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销售新生修护乳355瓶。该产品以涂抹方式,涂抹于人体面部皮肤,从而达到保护肌肤,舒缓修护肌肤,使肌肤润泽的效果,认定为普通化妆品。上述新生修护乳未经备案。
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下架该产品。至案发,当事人京东平台销售新生修护乳47瓶,实际取得销售金额7066.6元。当事人线下销售新生修护乳308瓶,实际取得销售金额2604元。至案发,新生修护乳355瓶均已销售,无库存。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670.6元,货值金额为9670.6元。
另查,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从上海格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获得物料平衡净痘露1Kg、植物发酵原浆液1Kg、冰晶凝胶100Kg、喷雾水135Kg、多肽赋活精华液5Kg。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使用可定量调节加液器、料勺等工具,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在上海市嘉定区宝园二路377号和上海市金山区张堰工业园区汇工路28号4号楼3层灌装平衡净痘露30支,植物发酵原浆液40支,冰晶凝胶18袋,喷雾水20桶,多肽赋活精华液40支。上述产品以涂抹或者喷雾形式,作用于人体面部,达到保湿舒缓修护肌肤等作用,应认定为普通化妆品。
上述灌装的平衡净痘露、植物发酵原浆液、冰晶凝胶、喷雾水、多肽赋活精华液为当事人赠予客户试用,未收取费用。
又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3月28日起使用喷码机、封膜机等设备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工业园区汇工路28号4号楼3层处擅自更改焕颜透亮精华露、平衡净痘露、植物亮颜无暇精华露、植物亮丽无暇霜的批号及有效期限。其中焕颜透亮精华83盒、平衡净痘露72盒、植物亮颜无暇精华露111盒、植物亮丽无暇霜66盒。
当事人京东平台“路易珈蓝官方旗舰店”内以198元/盒标示价格销售焕颜透亮精华露、平衡净痘露、植物亮颜无暇精华、以298元/盒标示价格销售植物亮丽无暇霜。至案发,上述产品均尚未销售。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72336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为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听告【2023】2620230144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新生修护乳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人民币玖仟陆佰柒拾元陆角(9670.6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灌装生产普通化妆品及更改普通化妆品的批号及使用期限,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喷雾水3桶(43.55Kg)、冰晶凝胶2桶(33Kg)、平衡净痘露1桶(0.5Kg)、多肽赋活精华1桶(4.55Kg)、植物发酵原浆液(0.4Kg);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焕颜透亮精华露83盒、平衡净痘露72盒、植物亮颜无暇精华111盒、植物亮丽无暇霜66盒;
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可定量调节加液器1个、料勺1个、违法生产的设备喷码机1个、墨盒1个、封膜机1个;
4、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72336元)。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喷雾水3桶(43.55Kg)、冰晶凝胶2桶(33Kg)、平衡净痘露1桶(0.5Kg)、多肽赋活精华1桶(4.55Kg)、植物发酵原浆液(0.4Kg);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焕颜透亮精华露83盒、平衡净痘露72盒、植物亮颜无暇精华111盒、植物亮丽无暇霜66盒;
3、没收用途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可定量调节加液器1个、料勺1个、喷码机1个、墨盒1个、封膜机1个;
4、没收违法人民币玖仟陆佰柒拾元陆角(9670.6元);
5、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82336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和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佰柒拾元陆角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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