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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0594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云清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4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841627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云清
2023年3月2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生产“丰彩染发膏(紫红色)”(生产日期:2022/01/06、包装规格:100ml/支)”469盒,其中,19盒销售给浙江宁波的客户“李平”,剩余450盒销售给另外的客户。销售价格均为2.8元/盒,共计销售金额1313.2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后,于2023年3月22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因数量较少,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货值金额1313.2元,违法所得1313.2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13.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1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64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13.2元;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374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38713.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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