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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5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镭福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797045133B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建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523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0523
当事人:上海镭福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7045133B
住所:浦东唐镇金丰路45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姜建国
经查,当事人上海镭福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9日,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1464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许可生产范围包括:III类6824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II类01-02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
当事人自2022年6月在官网http://www.leifukang.com/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为宣传公司产品半导体激光治疗系统。内容包括“镭福康半导体激光治疗系统的四大特点——安全:周全的保护系统:一次性光纤,杜绝污染、小功率,小损伤,精确治疗、专用钥匙,专人使用、紧急断电开关……”等。据你公司自述,网页宣传相关内容均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故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本案查处期间,当事人自主删除了上述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广告宣传页面取证文书、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0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修改宣传页面内容,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当事人官方网站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24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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