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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5035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杜国旗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26号
当事人: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务十五巷8号101;
法定代表人:杜国旗;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务十五巷8号101“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0日生产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725盒,货值为1160元,违法所得为1152元。该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2214186),产品检测不合格。其中存在两种违法行为:1、检出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标注的成分不一致,即标签含有虚假的内容,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2、产品检出的成分也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二、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0日生产批号2022121001汉亿染发膏(栗棕色)515盒,货值为824元,违法所得为816元。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8日生产批号2022101802汉亿染发膏(栗棕色)545盒,货值为872元,违法所得为864元。所以该两款产品的总货值为1696元,总违法所得为1680元。该两款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2214185,NO.SP2214396),检出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成分不符,认定该两款产品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
三、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2121001、2022101802汉亿染发膏(栗棕色)三款产品未按要求保存留样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份《检验报告》(NO.SP2214186、NO.SP2214185、NO.SP2214396)、违法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生产记录、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批号为2022101802、2022121001的汉亿染发膏(栗棕色)和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三种产品的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留样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并罚款人民币:81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批号为2022101802、2022121001的汉亿染发膏(栗棕色)和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三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并罚款人民币:18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三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832元;
三、罚款99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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