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罚〔2023〕24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段芝玲 |
执法部门: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06-0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市监处罚〔2023〕24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段芝玲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从深圳市海王易点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红外线体温计(产品合格证及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如下,制造商:常山县亿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型号:EET-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0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械注准2**********2,生产日期:20220718)共2000台,购进金额230407元。自2023年2月7日至2月15日,当事人下属各门店实际共销售该批红外线体温计20台,销售总金额2550元,销售均价127.5元/台,未出售的1980台被本局扣押。根据产品外观、结构和产品说明书标示的适用范围,上述产品通过测量额头的热辐射来显示被测对象的体温,系测量额温的医疗器械,并非耳腔式医用红外体温计。但是经核查,常山县亿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仅取得适用范围为“通过测量耳腔的热辐射来显示被测人体的体温”的“耳腔式医用红外体温计”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取得适用范围为“通过测量额头的热辐射来显示被测人体的体温”的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外线体温计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按销售均价计涉案货值金额255000元,违法所得25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980台红外线体温计;2.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3.罚款255000元。罚没款共计2575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6-22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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