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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828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冬花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25号
当事人: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6529X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坑背工业西街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冬花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JS2022HP0336)。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的产品。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No:JS2022HP0336)抽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当事人对上述报告的检验结果没异议。我局现场调取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备查。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JS2022HP0336)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产品共召回59盒,留样3盒,共62盒产品被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召回化妆品进行扣押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接到客户订单,于2021年12月2日开始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285盒,3盒作为样品留样,2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召回了59盒,当事人实际销售221盒,销售单价为3.8元/盒。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的违法所得为839.8元,货值10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3、“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其公司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3】00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不合格留样和召回样品共62盒进行扣押处理。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414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当事人在知道其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化妆品6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839.8元;
三、处以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共计50839.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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