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2000069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7703202354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施健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法仙奴 洋甘菊舒缓花萃泥膜(批号:BGG,规格:180g/盒)经检验、复检,砷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1.08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2000069号
当事人: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202354X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施健
2022年7月22日,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法仙奴洋甘菊舒缓花萃泥膜(批号:BGG,规格:180g/盒)进行抽样。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上述化妆品砷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报告编号:HC202201246、JS2022HF000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沪妆20160126。法仙奴洋甘菊舒缓花萃泥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7016867,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
2021年7月,当事人生产法仙奴洋甘菊舒缓花萃泥膜1632盒(批号:BGG,规格:180g/盒)。
2021年12月,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1624盒,用于检验和留样8盒。2022年10月15日至11月23日,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300盒,退款人民币7748元。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679.0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751.0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销售协议、出库单、销售转账凭证、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报告、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2000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法仙奴洋甘菊舒缓花萃泥膜(批号:BGG,规格:180g/盒)经检验、复检,砷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壹元零捌分;
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法仙奴洋甘菊舒缓花萃泥膜1300盒(批号:BGG,规格:180g/盒);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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