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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 |
注册号 | 4401110045953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安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49号
当事人: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JJG9H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南路58号101铺
2022年11月8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物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8日用房某某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17005008686H号)备案在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某某)、简历表(房某某)、《聘书》(房某某)、《毕业证书》(房某某)、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17005008686H号)复印件、备案凭证(房某某)等变更许可资料,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我局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复函显示: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经与广东省药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历史证书数据库对比,无后定成等13人的相关证书信息。房某某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17005008686H号)是虚假的。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有关情况;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关于核查处理核查处置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的函》(粤药事函【2022】132号)、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资料,证明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无异议,真诚接受处罚;二、当事人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并且因开办药店负债40多万,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每个月还要偿还债务,家庭经济困难,罚款过重,无力承担;三、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故意,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其真诚悔悟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经审查,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房某某在担任质量负责人期间未发过生命安全事故,也未接到有关投诉,且已离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2日向我提交了变更许可资料,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4日),已主动改正违法行动;公司经营困难,实施行政处罚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因房某某已离职,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2日向我提交了变更许可资料,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不给予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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