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联合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药监局制定实施了《东北地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稽查执法协作区运行机制》(以下简称《机制》),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要求,着眼构建东北地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监管、长效发展的稽查执法区域联动体系,共同构筑公众安全用药用械用妆屏障。
实行三项制度。《机制》中明确,协作区实行年度轮值制度,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四省(区)级药监局轮流担任主持单位;建立协作区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级药监局分别指定1名总联络员组成总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协作区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实行会议会商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讨分析监管形势,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开组织展培训考察等。
建立四项机制。《机制》中指出,要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轮值总联络员办公室通报各协作省(区)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协调跨省稽查执法协作事宜;优化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对跨省案件的协查,协作区内各省(区)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办理;完善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对协作区内涉及跨省(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需要紧急控制涉案物品的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启动调查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首发省(区);建立问题产品处置联动机制,对协作区内发生的重大“两品一械”安全事件,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省(区)总联络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危害后果,协作区密切配合,监督辖区内企业开展召回工作。
提供技术支持。因案件查办工作需要对“两品一械”进行检验检测,涉案省(区)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如协作省(区)检验机构具备该检验检测能力,协作省(区)帮助协调检验机构予以检验检测。
《机制》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协作区在“两品一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执法联防协作,切实加大对跨省区“两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升跨区域“两品一械”稽查执法协作联动能力,全面提高“两品一械”违法案件查办水平,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将立足自身区位特点,按照国家药监局“两品一械”稽查执法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思路,在加强与东北三省执法办案协作的基础上,与西北、华北临近省区加强工作联络,积极推动建立相应稽查执法区域协作机制,使我区“两品一械”跨区域执法联动工作联系范围更加广泛,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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