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执行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二批)(附件1)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6年10月30日执行。
(二)采购周期:中成药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三、约定采购量
协议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
1.中药饮片中选药品信息于2026年10月19日导入系统,企业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查看。
2.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ca签章信息采集平台】按照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ca数字证书。
3.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6年10月19日前登录【医药采购网上办理系统】—【药品新增委托配送企业及区域】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2)。
4.配送关系建立。2026年10月23日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5.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6年10月23日起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6.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药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二)药品配送。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盟市医保部门要强化医药机构履约责任,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各盟市于每月3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本地区采购执行总体情况,首次报送时间为2026年12月3日。
六、其他事项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
(二)压实企业供应责任。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品种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约定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
(三)加强采购供应监测。各市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于不能保障稳定供应、医药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要向自治区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将按照《采购文件》等规定进行处置。
(四)及时响应处置。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上述批次,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1个月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联合采购联盟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1.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第二批)
2.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事项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6年10月15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