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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阿若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10581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义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65号
当事人:广州阿若尼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4KK0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牌坊大街东十横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义辉
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249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VANESSA MATTIA维艾补水精华面膜(批号:AR20220511)”检出禁用物质“氟米松”,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该产品备案人为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备案人已就上述抽检不合格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再次前往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00362,报告显示与初检报告结论一致,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受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VANESSA MATTIA维艾补水精华面膜”808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800盒于2022年5月16日交付给委托方,该产品是委托加工模式,当事人仅负责产品的灌装加工,产品内容物、包材等均为委托方提供的,加工费是0.6元/盒,委托加工收入480元,违法所得为480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成本核算表,该产品的货值为11.6元/盒,总货值937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两份现场检查笔录、两份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2499、《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200362、委托方营业执照、订单明细合同、生产批次记录、出货单、委托方出具的成本核算表、半成品内容物报关单、半成品自检报告、销毁证明、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内容物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收到抽检报告后,为查清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主动将原料内容物送检,及时查明检出禁用物质的原因是原料带入,并非主动添加,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名为“VANESSA MATTIA维艾补水精华面膜”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二、罚款8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85480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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