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一何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6492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易金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号
当事人:广州一何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4501X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上步大楼3梯1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易金平
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广州一何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消费者销售了点斑水、点痣膏、海藻面膜,上述产品进销情况为点斑水购进1瓶,销售1瓶,进货价60元/瓶,销售价280元/瓶;点痣膏购进1瓶,销售1瓶,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150元/瓶;海藻面膜10包,销售10包,进货价20元/包,销售价30元/包。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3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购进单据、产品备案信息、检验合格报告、厂家资质等材料。点斑水、点痣膏外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海藻面膜外包装标签虚构生产企业。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购进时无标签,外包装标签均为当事人后期贴标签对外进行销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实物照片、举报材料、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实际销售货物数量较少,受众范围有限,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理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点斑水、点痣膏、海藻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点斑水、点痣膏、海藻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点斑水、点痣膏、海藻面膜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30元;二、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730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没款共计2073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6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