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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8148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常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4号
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常澎
接省局飞检组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其正在生产名称为“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的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振华北路88号之一1栋301房;振华北路88号之四3栋3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7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36234”等信息,涉嫌存在生产标注虚假信息化妆品的行为。经清点,生产车间中有“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6300支,原料1桶,包材1箱。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材料,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的。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涉嫌存在标注虚假标签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中的“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6300支,原料1桶,包材1箱进行扣押。
接省局委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再次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其正在生产名称为“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和“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的产品。“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振华北路88号之一1栋301房;振华北路88号之四3栋3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7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36234”等信息,涉嫌存在生产标注虚假信息化妆品的行为,经清点,生产车间中有“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3000支,STARH2O的原料1桶,STARH2O的包材2箱。“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外包装标注“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高维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富邦路8号之二101房A区,201房,202房,203房,301房,302房,303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36;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国妆特字G20211035”等信息,涉嫌存在生产标注虚假信息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经清点,生产车间中有“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1800盒,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包材6箱,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原料1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两款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材料,当事人承认上述两款产品是其生产的。因我局已于2022年8月11日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信息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故将此次违法行为并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中的“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3000支、STARH2O的原料1桶、STARH2O的包材2箱,“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1800盒、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包材6箱、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原料1桶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接受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7000支“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振华北路88号之一1栋301房;振华北路88号之四3栋3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7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36234”等信息,即生产企业和备案企业为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的加工费为0.8元/支,包材、原料由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经成本核算,包材成本为每支0.5元,原料成本为每支为0.9元,货值每支为2.2元。从2022年8月3日开始,至2022年8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了“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成品6300支,剩下的700支还未来得及生产,上述产品尚未销售,6300支成品和未生产使用的包材、原料均被我局当场扣押。当事人生产“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的总货值为138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在没有告知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关于我局已经立案处理上述产品的情况下,为了继续完成订单,于2022年8月18日自行采购了原料和包材,于2022年8月23日再次开工生产“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至2022年8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了“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3000支,剩下的4000支还未来得及生产,上述产品尚未销售,3000支成品和未生产使用的包材、原料均被我局当场扣押。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自行采购的原料和包材的采购单、付款单,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8月11日被我局扣押的相同产品“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的成本核算表进行核算,当事人生产“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的总货值为66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接受客户委托生产5000盒的“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产品外包装标注“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高维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富邦路8号之二101房A区,201房,202房,203房,301房,302房,303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36;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国妆特字G20211035”等信息,即生产企业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持有企业为广州市高维化妆品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委托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的加工费为1.8元/盒,包材、原料由客户提供,经成本核算,包材成本为每盒0.5元,原料成本为每盒为1.5元,货值每盒为3.8元。从2022年8月20日开始,至2022年8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未对客户提供的“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包材和原料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共生产了“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1800盒,剩下的3200盒还未来得及生产,上述产品尚未销售,1800盒成品和未生产使用的包材、原料均被我贵局当场扣押。当事人生产“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的总货值为684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委托运输及保管物品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广州源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以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证书、报价单、备案凭证等,生产指令单、领料单、生产配方单、原料进仓单、半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放行单、检测原始记录、包材送货单、原料送货单、包材进货检验及放行单等批记录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信息化妆品的行为。4.对广州市高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以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指令单、领料单、原料进仓单、半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放行单、检测原始记录、包材送货单、原料送货单、包材进货检验及放行单等批记录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信息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信息的“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对客户提供的包材进行查验的情况下,生产未经注册和标注虚假信息的“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生产“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的三个违法行为在一个产品上,有牵连的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三个违法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符合标准规定,且均尚未售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名为“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6300支,原料1桶,包材1箱;二、没收“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3000支、原料1桶、包材2箱;三、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7161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1800盒、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包材6箱、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原料1桶。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09J1,净含量:100g)6300支,原料1桶,包材1箱;
二、没收“STARH2O氨基酸净透盈润洁颜乳”(限用日期:20250823E1,净含量:100g)3000支、原料1桶、包材2箱;
三、没收“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批号:KM220825002,净含量:150g)”1800盒、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包材6箱、高维美白保湿洗面奶原料1桶;
四、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71610元。
五、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包材进行查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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