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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头条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日期:2023-02-08 阅读:218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备案公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考虑到2022年度疫情影响,现将年度报告提交时限延期到2023年4月1日,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不再受理并按照备案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取消品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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