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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942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陈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假冒商标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51号
当事人: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22488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李陈连
2022年6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现场发现的500支带有“禾色源”标识的染发膏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1年3月27日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12批次共计9945支带有“禾色源”标识的愈美染发膏产品,留样46支,当事人在装修留样间过程中自行清理了上述留样产品。销售9399支,价格为2元/支。剩余一批次尚未完成留样入库的500支愈美染发膏被我局在生产车间查获。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禾色源”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53553694号,注册人为北京墨川美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含有染发剂,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权利人北京墨川美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我局查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带有“禾色源”标识的愈美染发膏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第53553694号“禾色源”商标注册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至2031年9月13日,我局认定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6日至我局查获时止生产经营的带有“禾色源”标识的愈美染发膏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自述留样的46支涉案产品在装修过程中自行清理,因未能提供照片及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我局不予采信,将留样产品货值纳入违法经营额计算。
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04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鉴定证明》、《生产记录》、《销售单》、第5355369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xx到我局配合调查;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相关人员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9日向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未妥善保管留样产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构成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妥善保管留样产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注册专用权染发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禾色源”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染发膏500支;
三、罚款2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没收、销毁侵犯“禾色源”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染发膏500支;
四、罚款2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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