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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7078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改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4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1JK6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302厂
法定代表人:王改霞
2022年7月13日,我局根据省局交办不合格检验报告(SP2214659)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使产品效果更好,于2021年6月29日擅自变更产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生产了“丫卉诗易洗染发膏(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证号:国妆特字G20161182)共976盒,并于2021年6月30日按照7元/盒的售价售出964盒,获销售收入6748元,自检损耗6盒,再取样6盒(其中自检消耗2盒,产品测试使用4盒),该批产品无留样记录,当事人生产上述染发膏的货值共计683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另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上述染发膏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染发膏的违法所得6748元,货值为68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82)、销售单及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2年 10 月 27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一、不按配方生产染发膏行为是否可按《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进行处罚;二、其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举步维艰,请求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点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且企业能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点意见,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另,当事人生产上述 “丫卉诗易洗染发膏(美兰朵染发膏)”(批号:ZY***********)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决定对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于十五天内改正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警告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当事人擅自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748元;
二、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合计66748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于十五天内改正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警告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成品留样、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
三、没收违法所得6748元;
四、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合计6674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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