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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罚〔2020〕5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鲁木齐市甜美梦商贸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第一项“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3.6万瓶ZINNUR黄瓜保湿洁面膏等化妆品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ZINNUR玫瑰护手霜(生产日期:2018/09/02)和ZINNUR橄榄护手霜(生产日期:2018/09/02)标签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调查人员认为你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未按标签标识的配方成分进行生产,生产工艺不遵守配方,不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你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化妆品标签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应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针对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未经检验、标签标识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