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奇台县泰和药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对其予以警告(〈新〉食药监药当罚〔2017〕2号),并责令其在15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宣布奇台县泰和药材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新AA9940153)即日起无效,并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