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 —
附件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 , 保证功效宣称评
价结果的科学性 、 准确性 和可靠性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推动
社会共治和 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等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制定本 规范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经营的 化妆品 , 应当按
照本规范进行 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条 本 规范 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 是指通过文献资
料调研 、 研究数据分析或者 化妆品 功效 宣称 评价试验等手段 , 对
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
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 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
时 , 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 ,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
站上传 产品功效宣称依据 的 摘要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对 提交 的功效宣称 依据的摘要的科学
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负责 。
第五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 功效宣
称依据 包括文献资料 、 研究数据或者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
果 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