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健康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使每位员工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不受污染,必须对有关
人员定期地进行体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员工身心健康的管理。
3.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的制定、起草批准,监督实施本规程
4.程序
4.1 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检查验收、产品养护及仓储保管等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发现健康异常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4.1.1对于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不适宜直接接触药品的疾病或身体状况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
触产品的岗位,
4.1.2对于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产品疾病的人员或身体有其它不能从事直接接触
产品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不主动报告被动发现者予以处罚。
4.1.3 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查明情况,情况轻微者,可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如无适当的工作安排
时可安排休息。传染病患者一律调离岗位。
4.1.4对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精神病、外伤、皮肤病及过敏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疾病的工
作人员,应马上调离岗位。
4.1.5对离岗人员造成的缺岗,由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进行人员调整,或者招聘人员进行补充。
4.1.6 补岗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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