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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 2016 年第 107 号)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 《 防
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 , 现予以发布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已获批
准的防晒化妆品 ,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 ,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
提出变更申请 。 自 2016 年 12 月 1日起 , 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 , 防晒效果
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 。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 ,其产品包装可使
用至 2017 年 6月 30 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 年 5月 26 日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一、防晒指数( SPF )标识
防晒指数( SPF )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 SPF 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
测 SPF 值小于 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 SPF 值在 2~ 50 (包括 2
和 50 , 下同 ) 时 , 应当标识该实测 SPF 值 ; 当产品的实测 SPF 值大于 50 时 , 应
当标识为 SPF50+ 。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 SP F
值减少超过 50 %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
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 SPF 值,或只标注洗浴后 SPF 值,不得只标注洗浴 前
SPF 值。
二、长波紫外线( UVA )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 CW )大于等于 370nm 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 UVA )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 PFA 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
在产品标签上标识 UVA 防护等级 PA 。当 PFA 值小于 2时,不得标识 UVA 防护效
果;当 PFA 值为 2~ 3时,标识为 PA+ ;当 PFA 值为 4~ 7时,标识为 PA++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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