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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
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
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
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 2个月内,由生产企
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并按照有关要求提
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 , 由生产企业 ( 以下称委托方 ) 向实际生产企业 ( 以下称受托
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 ,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
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 ,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
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
质的 ,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
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
后 ,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 5日内发给备案
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简称 +G +妆备字+ 4位年份
数+ 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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