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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总部打算委托批发公司(不是同一法人)储存配送,那药品的首营资料应当是连锁总部的供货商提供给批发公司,还是连锁总部整理后给批发公司审核,能否在首营资料交换平台上交换首营资料?批发公司是否需要留存连锁总部的供货商的首营资料?
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你好,感谢到本平台提问,

  1. 根据企业是委托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但因形式为非同一法人形式,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连锁仅是委托批发储存及配送,不涉及品种采购行为,所以连锁的首营资料是自己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传送给批发企业;但要注意连锁所采购的品种范围不能超出批发企业储存能力和经营范围,依据为“《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第三条“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要与委托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 连锁企业的首营资料可以通过认定的首营交换平台获取,

  3. 连锁的供应商资料至少要给批发企业电子版一套,用于日常收货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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