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这条法规包含妆械不能共用车间的意思。
2、另外从药监局监管的角度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二类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对车间的洁净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无法共用车间;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也是不同的产品标准和要求,共用车间会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从监管的角度是不允许共用车间的,一厂一证也是基本的共识。建议咨询当地的省药监局,看当地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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