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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