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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国家公布的“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液”的参比制剂(规格1000mg/200mg),的持证商为Beechamgroup Ltd(葛兰素的子公司),但公司研发实际买的参比制剂的持证商为GSK,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到药监局做参比制剂备案,还是只需要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写明情况即可?
CIO在线-丹参的回答:

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平台!

是否需要备案视情况而定。根据参比制剂目录第32批公布信息,持证商为GSK注射剂参比制剂中没有1000mg/200mg规格,那么只能看这两个规格的注射剂是否为同一生产厂商生产,若同为SmithKline Beecham Pharmaceuticals生产,则视为等同,无需备案,若不同生产厂商,需证明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相同,否则需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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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提问
由于不同生产商,则根据您建议,需证明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相同,则不需备案, 这个资料是否可以是文献或其他证明资料,还是说需要实验来证明?
CIO在线-丹参的回答:

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平台!

由于《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中没有提及持证商不同(属同一集团)、生产商不同情形,但是如果贵企业参比制剂与已发布参比制剂差别较小,需要证明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相同,建议检索GSK关于此药品的专利申请、授权情况,文献报道及药品公开信息,同时参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2019年第25号)及《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要求》(2020年第32号)后咨询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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